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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罗普特虚增收入超三亿元或将被罚 律师提出可诉讼区间)
被立案调查三个多月后,罗普特(688619)于8月25日收到了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此,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厦门证监局调查完毕,并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在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
而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2020年至2022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累计虚增收入3.26亿元,虚增虚减利润2.4亿元。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前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鉴于以上情况,厦门证监局拟决定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款。以上罚款合计1625万元。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步判断,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买入罗普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满足上述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最终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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