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延期付货款,付的延期利息要交增值税吗?应冲财务费用还是做主营收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延期付款利息需要作为价外费用,与对应销售货物的征收品目和税率一致交纳增值税。
正常的销售业务,在企业商品发出后,就应进行货款结算。而赊销行为,是商品发出后,双方并不立即进行货款结算,而是约定在一定时间后再结算货款。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该批商品售出时价值为300万元,如果销售企业当时就收到300万元货款,无论是投入再生产,还是进行投资或存入银行,半年之后,本利和肯定不止300万元。因此,购买商品的企业在购商品之后半年再付款,就不能只付300万元,而必须再付一定的利息,即延期付款利息,这样对销售企业来说才不会有损失。所以,销售商品的企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实质上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赊销是企业一种营销方式,在企业经营中很普遍,它不属于贷款业务,不能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