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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热点:*ST光一控股股东因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律师提示可索赔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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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光一控股股东因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律师提示可索赔时间段)

因违规减持,*ST光一的控股股东光一投资于9月6日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公告显示,*ST光一于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公告》显示,光一投资作为*ST光一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63万股*ST光一股份因质押逾期被强制卖出。而此前,2022年6月10日*ST光一及相关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光一投资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ST光一被行政处罚决定的六个月之内,减持股份数量占*ST光一总股本的0.15%,减持金额217.74万元。

深交所指出,*ST光一的控股股东光一投资的减持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6月10日,证监会向*ST光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决定书显示,*ST光一及12名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二是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是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最终决定对*ST光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总金额为1410万元。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ST光一诉讼维权索赔区间及适格主体可初步确定为:1、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光一,并在2020年4月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买入*ST光一,并在2020年5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刘鹏律师认为,上述索赔区间内的适格主体,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征集,律师将及时代投资者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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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