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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9月1日起三类人员这些情形将被问责

据央视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近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类人员这些情形将被问责

在问责情形方面,《办法》提出,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下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另外,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可能被约谈甚至处分

《办法》明确,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以及处分。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对于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法》也规定了问责方式。

《办法》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教育督导完成后60天内调查认定是否启动问责

《办法》提出,在问责程序上,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告知被问责对象,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

其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应当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

另外,《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对于组织处理、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办法》强调,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提出申诉

《办法》提出,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应当及时告知原问责部门,原问责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予以纠正。

此外,涉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复核申诉期满30天内对有关问责情况进行归档,提请有关人事部门将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监督、指导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 教育机构 三类 情形 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