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董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收入很一般,虽然快40岁了,还一直没成家。2年前,小董想跟他人合伙做生意,向同事夏某借款5万元。因生意亏本,借款期满后,小董无力还钱。
2021年5月,小董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并导致死亡,其父母从社保部门领取了35万元的赔偿款。刚领回这笔钱,夏某就找上门,说这笔钱是小董的遗产,应当从中拿出5万元来还他。
那么,小董父母是否应当从该笔赔偿金中拿出5万元来偿还小董生前所欠的债?
【分析】
是否应当拿出5万元来还小董生前的债务,首先要明确该笔赔偿金的性质,它是否属于死者小董的遗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很显然,小董父母拿到的35万元赔款属于上述项目,俗称为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或工亡保险金。
而工亡赔偿金与遗产属于不同的范畴,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
什么是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遗产是自然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已经实际存在的财产,它产生于自然人死亡之前。
而工亡赔偿金与遗产迥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亡赔偿金是基于自然人人身受到侵害而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与物质补偿,获得工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在分割工亡赔偿金时应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
由此来看,工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并非公民生前的财产,也不是给予死者的,因此,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不得继承。
综上,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是,由于工亡赔偿金不是小董的遗产,故夏某要求从中拿出5万元还债的主张不能成立,小董的父母有权拒绝。而夏某的合法债权,只能寻求从小董的遗产中合理受偿。(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